BDZ51防爆斷路器廠家,防爆斷路器企業(yè)標準,鑄鋁防爆斷路器,樂清防爆斷路器廠家
1 范圍
本企業(yè)標準規(guī)定了BDZ51系列防爆斷路器(以下簡稱斷路器)的產(chǎn)品分類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等要求。
本企業(yè)標準適用于斷路器的設計、制造與檢驗。
斷路器主要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中1區(qū)或2區(qū)危險區(qū)域,為ⅡB類T4組及以下場所,作為交流50Hz、額定電壓至380V,額定電流至250A電路的不頻繁接通與分斷之用,且具有過載、短路保護,裝有漏電斷路器還具有漏電保護功能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用的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(jù)本標準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(shù)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(xù)批的檢查)
GB3836.1 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GB3836.2 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:隔爆型“d"
GB3836.3 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:增安型“e"
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(IP代碼)
GB/T13384 機電產(chǎn)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
GB/T14048.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總則
GB14048.2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低壓斷路器
3 產(chǎn)品分類
3.1 按使用類別可分為:
a) 配電用;
b) 電動機保護用。
3.2 型號意義
B DZ 51 — □ / □ □
L:帶漏電保護
極數(shù)
額定電流
設計序號
斷路器
防爆
3.3 基本參數(shù)
斷路器品種與基本參數(shù)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Q/LY05-2002
表1
型 號 | 額定電壓 V | 額定電流 A | 額定短路分斷能力 (有效值)A | COSФ | 防爆標志 |
BDZ51—5 | 380 | 5 | 6000 | 0.65~0.70 | ExdeⅡBT6 |
BDZ51—10 | 10 | ||||
BDZ51—15 | 15 | ||||
BDZ51—20 | 20 | ||||
BDZ51—25 | 25 | ||||
BDZ51—32 | 32 | ||||
BDZ51—40 | 40 | ||||
BDZ51—50 | 50 | 4000 | 0.75~0.80 | ||
BDZ51—60 | 60 | ||||
BDZ51—100 | 100 | 10000 | |||
BDZ51—125 | 125 | 15000 | 0.30 | ||
BDZ51—160 | 160 | ||||
BDZ51—180 | 180 | ||||
BDZ51—200 | 200 | ||||
BDZ51—215 | 215 | ||||
BDZ51—250 | 250 |
4 要求
4.1 斷路器應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的要求,并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(yè)標準進行制造,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(fā)放的“防爆合格證"后,方可生產(chǎn)。
4.2 正常工作條件
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的斷路器,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:
a) 周圍空氣溫度為-20℃~+40℃,且24h內的平均溫度值不超過+35℃;
b)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;
c) 安裝地點的zui高溫度為+40℃時,空氣的相對濕度不超過50%;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;
d) 在無顯著搖動和沖擊、振動的地方;
e) 在Ⅱ類含有爆炸性氣體環(huán)境場所;
f) 在無滴水及其它液體侵入的地方;
g) 污染等級為3級;
h) 安裝類別:Ⅱ、Ⅲ類。
4.3 結構要求
4.3.1 斷路器的操作手柄必須操作靈活,動作可靠,并應有清晰的“分"、“合"標志。
Q/LY05-2002
4.3.2 斷路器絕緣材料級別為Ⅱ級的電氣間隙不小于6mm,爬電距離不小于10mm。
4.3.3 斷路器外殼材質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%(重量比)的鑄造鋁合金制造。
4.3.4 斷路器所有緊固件必須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。
4.3.5 斷路器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必須具有防銹措施,表面不得有裂紋及鍍層脫落現(xiàn)象。
4.3.6 斷路器應設有內外接地螺釘,應符合GB3836.1-2000中15章的規(guī)定。
4.3.7 斷路器外殼在明顯處應設有清晰、*性的凸紋標志“Ex"。
4.3.8 斷路器的隔爆接合面與外殼容積對應的zui小寬度L≥12.5mm,螺栓通孔與外殼內側距離l≥8mm,間隙/直徑間隙ic≤0.15mm,接合面表面粗糙度Ra不超過6.3μm。
4.3.9 斷路器觀察窗的透明件直接膠粘蓋板內同蓋板構成一個部件。從隔爆外殼內部到外部通過膠粘接合面的zui短通路當V>100cm3時,不小于10mm。
4.3.10 斷路器的隔爆接合面涂204-1置換型防銹油。
4.3.11 斷路器外殼外表面涂銀灰色粉末漆。
4.3.12 斷路器應設置銘牌和“嚴禁帶電開蓋"警告牌,銘牌和警告牌用黃銅板或不銹鋼制造。
4.4 性能要求
4.4.1 斷路器內裝元件的技術特性除符合本標準規(guī)定外,還應符合各自產(chǎn)品標準有關規(guī)定。
4.4.2 斷路器的絕緣性能應承受50Hz、電壓2500V的工頻耐壓試驗,歷時1min無擊穿和閃絡現(xiàn)象。4.4.3 斷路器外殼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30℃,接線端子溫升不超過70K。
4.4.4 斷路器的外殼應承受7J、透明件應承受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,不得損壞和發(fā)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。
4.4.5 斷路器的外殼精加工后,應進行水壓試驗,試驗壓力為1MPa,歷時10+2 0S以不滴水無結構損壞為合格。
4.4.6 斷路器的塑料透明件應承受GB3836.1-2000中23.4.7.3條耐熱試驗和23.4.7.4條耐寒試驗要求。
4.4.7 斷路器的所有密封墊、密封圈應采用橡膠制造,應符合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3條規(guī)定的老化試驗要求。
4.4.8 斷路器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,應符合GB3836.1-2000附錄D中D2.3的要求。
4.4.9 斷路器隔爆外殼應承受內部爆炸,應符合GB3836.2-2000中15.1規(guī)定的外殼耐壓試驗要求。
4.4.10 斷路器隔爆外殼應承受GB3836.2-2000中15.2規(guī)定的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要求。
4.4.11 斷路器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54的要求。
4.4.12 斷路器不通電操作循環(huán)操作次數(shù)8500次。
4.4.13 斷路器通電操作循環(huán)次數(shù)1500次。
4.4.14 斷路器額定短路分斷能力5-40A為6KA;50-60A為4KA;100A為10KA。
5 試驗方法
5.1 斷路器的工頻耐壓試驗按GB/T14048.1-2000中8.3.3.4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2 斷路器的溫升試驗按GB/T14048.1-2000中 8.3.3.3條 ,溫度試驗按GB3836.1-2000中23.4.6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3 斷路器的沖擊試驗按GB3836.1-2000中 23.4.3.1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Q/LY05-2002
5.4 斷路器隔爆外殼的水壓試驗按GB3836.2-2000中15.1.2.1條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5 斷路器塑料透明件的耐熱試驗、耐寒試驗按GB3836.1-2000中23.4.7.3條、23.4.7.4條規(guī)定進行。
5.6 斷路器的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按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3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7 斷路器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按GB3836.1-2000附錄D中D3.1條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8 斷路器隔爆外殼耐壓試驗按GB2826.2-2000中15.1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9 斷路器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按GB3836.2-2000中15.2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10 斷路器的防護能力試驗按GB4208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5.11 斷路器的不通電操作性能試驗按GB14048.2-1993中8.1.4.3.3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12 斷路器的通電操作性能試驗按GB14048.2-1993中8.1.4.3.4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5.13 斷路器的額定短路分斷能力試驗按GB14048.2-1993中8.1.3、8.1.5和8.1.6條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6 檢驗規(guī)則
6.1 檢驗分類
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。
6.2 出廠檢驗
出廠檢驗包括常規(guī)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。
6.2.1 常規(guī)檢驗是在產(chǎn)品出廠前對產(chǎn)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。
6.2.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(chǎn)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。抽樣方案應按GB2828《逐批檢查計數(shù)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(xù)批的檢查)》的規(guī)定進行,檢查水平用I級,其質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.0。
6.2.3 出廠檢驗項目
a) 一般檢查(4.3.1,4.3.4,4.3.5,4.3.10);
b) 外觀檢查(4.3.6,4.3.7,4.3.11,4.3.12);
c) 隔爆參數(shù)檢查(4.3.8);
d) 隔爆外殼的水壓試驗(4.4.5);
e) 工頻耐壓試驗(4.4.2)。
6.3 型式試驗
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斷路器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(yè)標準要求。
型式試驗是新產(chǎn)品試制投產(chǎn)必須進行的試驗。只有當產(chǎn)品設計、制造工藝、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,可能影響斷路器防爆性能時,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。正常生產(chǎn)的產(chǎn)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。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,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(chǎn)品中,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,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,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。否則必須分析原因,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、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,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。
型式試驗項目:
a)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;
b) 溫升試驗、溫度試驗;
c) 外殼和透明件沖擊試驗;
Q/LY05-2002
d) 透明件耐熱試驗及耐寒試驗;
e) 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;
f) 引入裝置夾緊試驗;
g) 隔爆外殼耐壓試驗;
h) 隔爆外殼內部點然的不傳爆試驗;
i) 外殼防護能力試驗;
j) 不通電操作性能試驗;
k) 通電操作性能試驗;
l) 額定短路分斷能力試驗。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與貯存
7.1 標志
每臺出廠的斷路器應在顯著位置設有下列內容的產(chǎn)品銘牌。
a) 制造廠名;
b) 產(chǎn)品型號、名稱;
c) 額定電壓、額定電流;
d) 防爆標志;
e) 防爆合格證號;
f) 出廠日期。
7.2 包裝
7.2.1 斷路器的包裝應符合GB/T13384的規(guī)定。
7.2.2 包裝箱內隨同產(chǎn)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:
a) 檢驗合格證;
b) 使用說明書;
c) 裝箱單。
7.2.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,內容如下:
a) 制造廠名稱、地址、;
b) 產(chǎn)品型號及名稱;
c) 產(chǎn)品數(shù)量;
d) 包裝箱外形尺寸“長×寬×高"及毛重;
e)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;
f) “小心輕放"、“怕濕"、“向上"等字樣或標記。
7.3 運輸及貯存
7.3.1 斷路器在運輸過程中,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。
7.3.2 斷路器應貯存在空氣流通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%,溫度不高于40℃,不低于-25℃的倉庫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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